【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一案
【發佈日期】 : 2021-06-01
【更新日期】 : 2021-06-01
【發佈單位】 :
【公告類別】 : ✓公文轉知,「人事室」公告
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6558號函辦理。
二、有關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或優存利息而應辦理追繳或行政執行等程序,請依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條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及教育部110年5月17日函示辦理。
三、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由「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如仍未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給與為優存利息時,則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辦理追繳。發放機關及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如遇有困難無法進行追繳且認為有必要時,方移由支給機關辦理移送行政執行。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退休教育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作成處分流程圖」、「退休教育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追繳流程圖」及範例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6558號函辦理。
二、有關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或優存利息而應辦理追繳或行政執行等程序,請依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條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及教育部110年5月17日函示辦理。
三、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由「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如仍未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給與為優存利息時,則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辦理追繳。發放機關及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如遇有困難無法進行追繳且認為有必要時,方移由支給機關辦理移送行政執行。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退休教育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作成處分流程圖」、「退休教育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追繳流程圖」及範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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